产品名称: 弘康相伴一生年金保险

报送文件编号: 弘保发[2018]211号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销售区域: 北京、上海、江苏、河南。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至60周岁(含)。

保障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交、5年、10年、20年

领取方式: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自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年金。您可通过官微自助服务/官网自助服务/电话服务/柜面服务方式领取年金(采取电话服务/柜面服务您需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及其银行卡等资料)。

投保成功后年金领取我们默认为累计生息,如您需自动转账可在年金派发日后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银行卡信息进行更改。您每次领取金额为年金派发日后应领未领的年金及年金利息总和。

年金领取日: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第六年保费交纳后即可申请领取首年年金。

保费缴纳方式: 使用投保人本人银行卡进行在线支付。

犹豫期: 投保成功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单形式: 投保成功后我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个人中心—我的财富/我的保障—选择保单,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的保障险的电子发票可通过弘康官微(弘康人寿)-保单服务-我的保单-小助理图标-电子发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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