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信息
为准确核算您可获得的保障及相应保费,并为您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请务必准确填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健康告知等各项信息,如投保人有隐瞒或者告知不实,我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单形式
投保成功后我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个人中心—我的财富/我的保障—选择保单,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的保障险的电子发票可通过弘康官微(弘康人寿)-保单服务-我的保单-小助理图标-电子发票下载。
三、退保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三)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四、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五、服务方式
您需要任何咨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请致电956097,或者登录弘康官网(www.hongkang-life.com)联系在线客服。
六、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发生上述第二节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因上述第(二)节第(2)至(9)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七、承保公司分公司清单
(一)营业总部(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B座14层
电话:010-85660977
(二)江苏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603
电话:025-58058027
(三)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38号803室
电话:021-58878880
(四)河南分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地润路18号A座五层511
电话:0371-8991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