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信息
为准确核算您可获得的保障及相应保费,并为您提供优质的后续服务,请务必准确填写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健康告知等各项信息,如投保人有隐瞒或者告知不实,我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保单形式
投保成功后我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个人中心—我的财富/我的保障—选择保单,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的保障险的电子发票可通过弘康官微(弘康人寿)-保单服务-我的保单-小助理图标-电子发票下载。
三、退保
(一)若您在保单有效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本合同在终止之前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不退还任何费用。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30%)×(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四、简易重新投保: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期间为一年,如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交费期满,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仍可持续续保。 (1)如果您选择简易重新投保,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我们提出简易重新投保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按简易重新投保时约定的费率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则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次日零时起新合同生效,合同有效期为1年。 (2)如被保险人超过105周岁或本保险合同统一停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人简易重新投保申请。 (3)保险费率调整:您的保费会随着您的年龄增长而上升。同时我们每年都会检视费率,使其反映我们的整体理赔经验和医疗通胀等在内的一系列因素。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同一投保区域等某一类人群的被保险人。 若我们调整保险费率,会在保险期间届满前通知您。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简易重新投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如果您不接受调整后的费率,请您通知我们,我们将不再为您办理简易重新投保。
五、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交易信息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六、服务方式:
您需要任何咨询、保全、退保、理赔、投诉等服务请致电956097,或者登录弘康官网(www.hongkang-life.com)联系在线客服。
七、责任免除: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四)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六)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冲突、暴乱、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八)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 (九)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十二)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十三) 恐怖袭击; (十四)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其他免责事项。
八、承保公司分公司清单:
(一)营业总部(北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B座14层 电话:010-85660977 (二)河南分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8号世博大厦4层 电话:0371-89913690 (三)江苏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68号新地中心二期603 电话:025-58058027 (四)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438号803室 电话:021-5887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