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
本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性 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
趸交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领取方式
5 年领 10 年领 15 年领 20 年领 满 55 岁领 满 60 岁领
投保份数
份/年
每份1000元,1份起投最多可投199份
每份1000元,1份起投最多可投500份
保费
1000元
每年领取年金
700元
年金
一、自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 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当时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
二、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年金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身故保险金
至少补足已交保费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我们已给付的年金;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名称: 弘康相伴一生年金保险
报送文件编号: 弘保发[2018]211号
承保公司: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
销售区域: 北京、上海、江苏、河南。
投保年龄: 出生30天至60周岁(含)。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期间: 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领取方式: 年金首次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自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可申请年金。您可通过官微自助服务/官网自助服务/电话服务/柜面服务方式领取年金(采取电话服务/柜面服务您需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及其银行卡等资料)。
投保成功后年金领取我们默认为累计生息,如您需自动转账可在年金派发日后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银行卡信息进行更改。您每次领取金额为年金派发日后应领未领的年金及年金利息总和。
年金领取日: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第六年保费交纳后即可申请领取首年年金。
保费缴纳方式: 使用投保人本人银行卡进行在线支付。
犹豫期: 投保成功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退保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单形式: 投保成功后我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个人中心—我的财富/我的保障—选择保单,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联系在线客服,我们会免费为您邮寄。保险期间在一年期以上的保障险的电子发票可通过弘康官微(弘康人寿)-保单服务-我的保单-小助理图标-电子发票下载。
更多详情及责任免除请查看《更多说明》
1、 年金领取方式的累计生息是什么意思?
累计生息是指您在有可以领取的年金但还未领取的情况下,为了您的资产可以持续增值,保险公司会按照3%的年化利率计息,您在领取年金时可将已派发的年金和对应年金产生的收益一次性全部领取。
2、 年金领取的条件和途径是什么呢?
在申请领取年金时,需完成申请当年的保费交纳,(如选择五年后开始领取,则需完成第六次交费后,可领取首年年金)。年金领取申请可通过弘康人寿官微或拨打弘康客服电话进行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派发的年金支付至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中。
3、 身故保险金至少补足已交保费是什么意思呢?
这是指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会以下面两项金额较大者为标准,支付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和已领年金的差值,年金账户的现金价值。
4、 如何更换交费银行卡?
您可以登陆弘康人寿官微或者拨打弘康客服电话:956097(服务时间:工作日8:45-17:30)进行办理。
5、 接到年金派发通知后怎么领取?领取到哪里呢?
收到通知后,您可以登陆弘康人寿官微操作年金领取,年金会派发至被保险人的银行卡中,如被保人人为未成年人,领取银行卡应为投保人(监护人)持有的银行卡
6、 什么是宽限期?
如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宽限期过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效力中止后2年内,可以申请复效。经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本合同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