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 | 1000元起购,单笔购买不超过19.9万元 |
收益 | T日15:00前成功购买,次日生效,T+2日开始计算收益,T+3日显示收益(T为交易日) |
退保 | 退保申请成功后,预计5个交易日内退款至您购买时的银行卡内。 |
资产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您看到的涨跌幅为已扣除资产管理费后的收益。
保单管理费:0元
初始费用:承保成功后弘康将从保费中收取1%的初始费用,剩余保费将进入投连账户。犹豫期退时退还初始费用。
退保费用:购买次日凌晨保单生效,投保成功之日起您享有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可免费退保。
在犹豫期结束后到免费领取期内退保,则前5年收取账户价值1%手续费,第6年及以后不收取手续费。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则我们按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保单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年 金:自本合同生效满5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如果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年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含该日)起,若被保险人于申请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500元,我们将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当时保单账户价值及保单账户减少的投资单位数按照保单周年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若给付年金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低于500元,我们将终止给付当期年金,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年金给付中断,未来的年金给付需年金受益人重新申请。
(注: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5),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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